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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山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刘勇、刘庆虎与徐启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刘庆虎,徐启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山民初字第993号原告刘勇,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程雪逢,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庆虎,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程雪逢,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启民,男,成年,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刘庆虎与被告徐启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启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刘庆虎撤回对被告徐启民的起诉。案件受理90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万 峰代理审判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宇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