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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华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沭阳县龙庙镇朱庄小学与王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龙庙镇朱庄小学,王胜,徐桂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沭阳县龙庙镇朱庄小学,法定代表人仲伟云委托代理人仲东华,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胜被告徐桂珍原告沭阳县龙庙镇朱庄小学诉被告王胜、徐桂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方 捷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劲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