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8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井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井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8294号原告徐某。被告井上某某。原告徐某与被告井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井上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自行相识恋爱,2010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数日被告即回日本,双方未共同生活,长期分居且无联系。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此提交了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在案佐证。被告井上某某未作答辩。鉴于被告井上某某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薄弱。婚后数日被告即回日本,双方未共同生活,长期分居且无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在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情况下,未到庭应诉,法院可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井上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秀华代理审判员 陈培蓉人民陪审员 梁爱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