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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301号原告:孙某,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许某,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孙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我与被告在外打工期间相识恋爱,2007年12月22日生一女许某某。2011年1月31日在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我们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因性格差异大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自2012年12月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2月13日清晨,我正在床上睡觉时,被告将刚烧开的沸水倒入热水瓶后随即提起热水瓶将沸水倒在我身上,致使我脸部、颈部、右手臂多出被烫伤。我向公安机关报警后,考虑到女儿尚且年幼,请求公安机关不必严惩被告。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在我无法和被告继续生活,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请求离婚,婚生女许某某由被告抚养,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许某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二、结婚证两本,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夫妻关系。经核实,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材料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被告及婚生女许某某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被告及婚生女身份情况。经核实,被告提供的以上证据材料属实,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孙某与被告许某于2006年10月在上海打工期间自由相识恋爱,2011年1月31日在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07年12月22日生育一女许某某,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共同生活中时有争吵,2013年6月25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离婚。审理中,原告陈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本应互敬互爱,不断增强夫妻感情,然而双方争吵较多不能和睦相处,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见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女现随被告方生活,改变成长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宜由被告方继续抚养,原告应支付适当的抚养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为宜。审理中,原告陈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本院对此不予处理。被告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为贯彻婚姻自由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许某离婚;二、婚生女许某某由被告许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孙某自2013年12月起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每年的抚养费限于当年5月1日前付清,2013年12月的抚养费300元限于2014年1月1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广海代理审判员  戴维扬人民陪审员  吴玉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国庆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