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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刑初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2等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270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1,男,1988年2月13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5月7日被羁押,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被告人李×2,男,1994年1月20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5月7日被羁押,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1、李×2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1、李×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3日,被告人李×1伙同被告人李×2通过向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土井村一号发送快递的方式,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中天思源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印章及“北京中天思源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各1枚。经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2013年5月7日,被告人李×1、李×2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1、李×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照片,录像资料,证人谭×、周×、高×、刘×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快递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书,工作说明,快递单,身份证明,被告人李×1、李×2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1、李×2向他人贩卖伪造的公司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1、李×2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1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二、被告人李×2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凯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那 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