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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江勇基与丁柏林、宁国市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勇基,丁柏林,宁国市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营业部,李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江勇基。被告:丁柏林。被告:宁国市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营业部。被告:李磊。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勇基与被告丁柏林、宁国市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营业部、李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勇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勇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勇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江勇基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丁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