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刘建东与徐忠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东,徐忠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东,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忠祥,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刘建东因与被上诉人徐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二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建东、被上诉人徐忠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二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邢 利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