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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潘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荔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覃兰强,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委托代理人诸葛冰,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家喜,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覃兰强、被告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诸葛冰、罗家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认识,认识不久即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个儿子叫邓超杰,××××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无事找事殴打原告,常常将原告打得鼻青眼肿;被告以赌博为生,不顾家,不关心原告、不关心儿子教育和成长;被告生活作风不好,常常在外耍女人。由此导致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荔浦县荔城镇运昌大厦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一辆标志408小车及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邓超杰跟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邓某书面答辩称,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离婚理由不是事实,被告不像原告在诉状中说的那么差,被告不同意离婚。理由有:1、原告和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好的,原告未到婚龄与被告同居多年,生育了一个儿子,后补领结婚证,说明原告与被告的感情是好的。2、如果被告与原告的感情不好,被告不会向朋友借钱买房、买车、承包山场办果场,借钱为原告开办超市,这一切都是为了原告、儿子和家庭。原告的母亲生病住院,被告给了20000元给其母亲治病,平时又给钱给其父亲零用钱达6000元之多,原告的姑丈有病及办丧事,被告给了6000元钱让原告送去,被告对原告是好的。3、原告与被告最近产生矛盾,是因为交流不够,互相猜疑引起的,被告与朋友在外应酬,偶尔打点牌,是有的,不是以赌博为生。被告与朋友在外应酬,原告找被告,被告不耐烦,原告就认为被告在外有女人。被告有时见原告与男的在一起,认为原告和别的男人好,双方发生争吵,原告的话尖刻,被告用手打原告一下,不是无事找事殴打原告,更不是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因为争吵,原告才出去几天,原告与被告没有分居。现儿子才9岁,为了儿子的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不能让儿子生活在单亲的家庭里。被告借了500000元债务买房、买车、开办超市,这些原告都是知道的,这些债务应由原告与被告二人偿还,被告不想离婚,不想分割债务,被告愿意与原告好好交流,消除疑心,改正缺点,重归和好。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认识,认识不久即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个儿子叫邓超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从同居直到结婚后,双方的感情很好,原、被告都互相关心、照顾对方的父母、亲属,为其买衣服、治病等,只是近来双方产生矛盾,互相猜疑对方有外遇引起的,并发生争吵、打架。原告陈述被告有家庭暴力,其提供的本人受伤照片,不足以证实被告实施了家庭暴力。原告陈述被告以赌博为生、有外遇,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因互相猜疑产生矛盾没有进行协调沟通。原告以婚后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与原告的感情是好的,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认识后自由恋爱,同居直至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是好的,只是原、被告近期因互相猜疑产生矛盾,原、被告夫妻之间产生了矛盾没有进行沟通、协商解决,相互争吵、打架,原、被告的做法都有不妥之处,但双方的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注意协调沟通,对家人互相包容谦让一些,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潘某与被告邓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财产保全费2770无,合计4045元,由原告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晏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