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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滨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邢云凤与侯永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滨民初字第380号原告邢云凤。被告侯永福,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云凤诉被告侯永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云凤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侯现章陪审员  宋吉波陪审员  张胜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玉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