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民二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刘宝山与刘宝新、舒成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山,刘宝新,舒成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二初字第1399号原告:刘宝山,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职工。被告:刘宝新,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舒成文,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山与被告刘宝新、舒成文因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宝新、舒成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宝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宝山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撤诉处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70元,共计4970元由原告刘宝山负担。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