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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民一终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农业大学与被上诉人王福堂、原审被告河南农业大学种鸡站劳动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农业大学,王福堂,河南农业大学种鸡站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一终字第1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农业大学。法定代表人张琼,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同良,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堂,男,194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海洋,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农业大学种鸡站。负责人赖银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同良,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农业大学因与被上诉人王福堂、原审被告河南农业大学种鸡站劳动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王福堂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上诉人河南农业大学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王福堂的撤回起诉申请、被上诉人河南农业大学撤回上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被上诉人王福堂撤回起诉,原审判决已经失去裁判的前提,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河南农业大学撤回上诉;二、准许被上诉人王福堂撤回起诉;三、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上诉人王福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农业大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向军审 判 员  郑宗红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