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执异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岳阳东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东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合道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中执异字第16号申请人岳阳东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兵,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厦门合道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惠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中波,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岳阳东瑾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岳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岳仲决字(2013)9号仲裁裁决期间,申请人岳阳东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岳仲决字(2013)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东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其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应予以准许。综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岳阳东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岳阳仲裁委员会岳仲决字(2013)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审判长 焦 蔚审判员 曹 波审判员 欧阳迪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