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法执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山东银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金山、高玉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法执字第44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金山,男,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高玉志,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禹民初第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金山名下有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N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金山名下的的轿车一辆,扣押于禹城市人民法院院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贵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