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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康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岐山县发林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康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岐山县发林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执字第0032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康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法定代表人陈文昱,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岐山县发林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蔡五路。法定代表人王发林,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东林,任主任。申请执行人西安康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岐山县发林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岐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岐山县发林工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西安康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64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做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岐山县发林工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康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各种费用50000元结案,案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岐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员  孙晓军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国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