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原民初字第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民初字第01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尽量维护家庭和睦完整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福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彦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