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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宁波易才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与宁波力特排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易才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力特排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保字第65号提请人:宁波���裁委员会申请人:宁波易才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布政巷16号﹤7-2﹥705室。法定代表人:黄丽,该公司董事。被申请人:宁波力特排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永定河路7-9号。法定代表人:BosschaartMichelAbraham。宁波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宁波易才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力特排气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宁波易才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3年11月26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宁波力特排气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总金额为111851.33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宁波仲裁委员会提请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宁波易才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二、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力特排气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851.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