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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仲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陕西新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新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时光照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仲字第00065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西安新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凤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小宁,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珍珍,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时光照。委托代理人徐冰,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西安新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3第295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人西安新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新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西安新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西安新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耀民审 判 员  赵 石代理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