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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爱玲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太平洋保险)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2609号原告王爱玲,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立军,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建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雅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王爱玲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太平洋保险)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爱玲委托代理人杨立军,被告太平洋保险委托代理人李雅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9日,司机桑福强驾驶冀B×××××号轿车行驶到迁安市兴安大街财政局路口,由南向北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王建军驾驶的冀B×××××号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桑福强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次事故给我造成的损失有,冀B×××××号车损失10334元、车损鉴定费200元,冀B×××××号车损失5890元、施救费1000元、车损鉴定费200元,合计17624元。2012年11月24日,我作为被保险人为冀B×××××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11月25日零时起至2013年11月24日24时止。商业险中车辆损失险限额1566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30万元,且为不计免赔。为获得保险理赔,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保险理赔款17624元。被告太平洋保险辩称,对诉请中原告所称保险情况、保险期间及限额无异议。对事故发生的时间有异议,诉状中陈述2013年3月9日18时许发生的事故,但根据我公司的保险抄单显示,我公司接到保险电话是在2013年3月6日,当时报案人称事故发生在2013年3月5日14时31分。原告诉状中损失部分与我公司核损数额差距过大。我公司核损数额是冀B×××××号车损3493元,冀B×××××号车损2949元。施救费过高,应以我公司核定为标准,我公司同意按照我公司核定的数额赔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14时31分,司机桑福强驾驶冀B×××××号轿车行驶到迁安市兴安大街财政局路口,由南向北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王建军驾驶的冀B×××××号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桑福强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B1T135号车损失10334元、车损鉴定费200元,冀B×××××号车损失5890元、施救费1000元、车损鉴定费200元,合计17624元。另查明,原告为其所有的冀B×××××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车辆损失险限额1566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且为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已对冀B×××××号车损失进行了赔偿。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施救费发票、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车损鉴定费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冀B×××××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在出现保险事故后,被告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理赔义务。原被告对迁安市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未超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车损险限额,且原告方在本次事故中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施救费是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发生的合理费用,且该票据反映出是用于事故车辆冀B×××××号轿车,故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对施救费的主张予以支持。车损鉴定费是原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该费用亦应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对冀B×××××号轿车进行了赔偿,故有权就该车损失向被告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爱玲保险赔偿金17624元。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2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