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雷高军、王小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凤,雷高军,王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509号申请人李东凤,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高军,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小莉,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东风申请执行雷高军、王小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高军、王小莉下落不明,经本院穷尽对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确定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武晓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