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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WENG-SOONFONG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wen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344号原告:吴某。被告:wen某。原告吴某诉被告wen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wen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吴某与wen某在××××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相亲相爱。因wen某长期在其他地方工作,双方后来聚少离多,感情变淡。双方没有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吴某与wen某离婚;2、登记在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wen某辩称:同意吴某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吴某与wen某于××××年××月××日在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初期相亲相爱,后因wen某长期在其他地方工作,聚少离多,感情变淡。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登记在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本院认为:婚姻家庭靠夫妻双方共同维系。鉴于吴某与wen某长期两地分居,夫妻关系难以维系,现吴某请求离婚,wen某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均同意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wen某离婚。2、登记在原告吴某名下的财产归原告吴某所有,登记在被告wen某名下的财产归被告wen某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吴某在十五日内,被告wen某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蒋 斌代理审判员 白 晶代理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