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2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淄博现宇塑料有限公司与刘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现宇塑料有限公司,刘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498号原告:淄博现宇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刘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现宇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现宇塑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现宇塑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现宇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8元,减半收取2424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淄博现宇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凌燕代理审判员 邓荣伟人民陪审员 时营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