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李贵军与汤智剑、陈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军,汤智剑,陈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860号原告李贵军。被告汤智剑。被告陈林芳。原告李贵军诉被告汤智剑、陈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贵军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遍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贵军负担。审判员 郑建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舒珊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