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执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河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汇全稀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包头市汇全稀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281-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城北环路。法定代表人单银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会永,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包头市汇全稀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樊国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包民四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包头市汇全稀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协商还款事宜,经申请执行人河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包民四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轶楠审判员 张敬平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