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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张连贵、徐玉玲与王炳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贵,徐玉玲,王炳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683号原告:张连贵。原告:徐玉玲。被告:王炳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贵、徐玉玲诉被告王炳学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连贵、徐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景阳审 判 员  侯文英人民陪审员  崔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