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阿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泮学文与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学文,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乐阿民初字第233号原告泮学文(又名潘学文)。被告田宇。原告泮学文与被告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泮学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泮学文诉称,2011年7月16日,被告田宇从原告泮学文处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田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6日,被告田宇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诉来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条一份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没有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应负本次纠纷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宇欠原告泮学文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广华人民陪审员 王佃升人民陪审员 杨士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