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鄢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XX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鄢刑初字第278号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2005年3月1日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岳远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李XX在鄢陵县公疗医院门诊楼大门处,将安陵镇轩岗村村民杜B的一辆红色绿佳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71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退。2、2013年9月5日,被告人李XX在鄢陵县十字街张丘鞋业量贩门前,将陈化店镇后杜村村民徐C的一辆黑色雅迪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65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追退。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B、徐C陈述、证人张D、陈E证言、鄢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豫鄢价证鉴字(2013)第09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鄢陵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李XX、杜B、徐C、张D、陈E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05)鄢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书、鄢陵县公安局柏梁中心派出所证明(抓获经过)、鄢陵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李A身份证复印件、河南省郑州监狱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所盗窃电动车已追退,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