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惠植诉被告张晓仙、张淑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惠植,张晓仙,张淑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何惠植,男,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张晓仙,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张淑民,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惠植与被告张晓仙、张淑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惠植以其所诉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惠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元,减半收取290.50元,由原告何惠植负担。审判员 欧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伟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