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乔奎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奎仁,袁干祥,徐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819号申请执行人乔奎仁。被执行人袁干祥。被执行人徐邵华。申请人乔奎仁与被执行人袁干祥、徐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金民初字第0956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袁干祥、徐邵华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乔奎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暂无需法院执行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暂无需法院执行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乔奎仁撤回对被执行人袁干祥、徐邵华的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阳执行员 相咸泉执行员 黄建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