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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24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谢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4443号原告周某,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委托代理人芦博,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七星天河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崇文区。被告谢某,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生,北京市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谢某名下的位于丰台区角门甲×号院×号楼×层×单元×号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谢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甲×号院×号楼×层×单元×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丁 颖代理审判员  汪成明代理审判员  孙 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刚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