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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6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冉隆友与郭宏光、施永素、拜城县红光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隆友,郭宏光,施永素,拜城县红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6480号原告:冉隆友。被告:郭宏光。被告:施永素。被告:拜城县红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交通路金苑小区9号楼1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郭宏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冉隆友诉被告郭宏光、施永素、拜城县红光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隆友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隆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6元元,减半收取1238元,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粹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梅念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