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吕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刑初字第68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1981年8月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83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8年8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5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12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2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4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2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5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文星出庭,被告人吕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吕某来到本市上城区大学路17号1单元306室王玉琴家中,谎称是其儿子陈辞龙的同学“阿强”,以出车祸急需用钱为由向王玉琴借钱,并当着王玉琴的面假装给陈辞龙打电话,从信以为真的王玉琴处骗得人民币7000元。2013年9月5日,被告人吕某在杭州市南郊监狱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监控录像、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4年4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吕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