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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催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三门华盛齿轮有限公司、刘志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省三门华盛齿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催字第27号申请人:浙江省三门华盛齿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现。申请人浙江省三门华盛齿轮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三年九月六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1020005221432064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出票日期2011年11月2日,出票人诸暨新林化纤有限公司,帐号1211025419201028676,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营业部,收款人宁波保税区宏恩塑化有限公司,帐号39513001040005132,背书人宁波保税区宏恩塑化有限公司、浙江德源机电有限公司,被背书人浙江省三门华盛齿轮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2年5月2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省三门华盛齿轮有限公司有权自汇票到期日起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浙江省三门华盛齿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志诚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毛项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