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6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6149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被告梅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O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熊 燕人民陪审员 王万琼人民陪审员 唐厚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艾朝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