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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6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6149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被告梅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O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熊 燕人民陪审员  王万琼人民陪审员  唐厚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艾朝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