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刘小兵与四川西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银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小兵,四川西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银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7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小兵,男,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西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达锋,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银乔,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刘小兵因与被申请人四川西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银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达中民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小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爱民审 判 员 胡 钉代理审判员 蔡莹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