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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0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王炳珅与唐元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唐元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0342号原告王炳。委托代理人孙梦祺,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榕,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元贵。原告王炳与被告唐元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公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炳的委托代理人孙梦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元贵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炳诉称,2012年10月11日14时20分,被告唐元贵驾驶牌号为鲁D5XX**的车辆在本市龙茗路、漕宝路路口与原告驾驶的牌号为沪EJXX**的车辆发生碰撞,致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唐元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经查,事发时鲁D5XX**车辆处于脱保状态。原告因本起事故已产生如下损失:车辆修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089元、物损评估费300元、牵引费280元、律师费3,000元。上述损失,要求由被告唐元贵赔偿原告。被告唐元贵未做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均属实。事发后,原告为处理受损车辆,已支付牵引费280元、车辆修理费8,089元及评估费300元。另,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以上事实,由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信息表、常驻人口信息表、居民身份信息表、车辆勘估表、评估费发票、修车费发票、牵引费发票、牵引工作单、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起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唐元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唐元贵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1、车辆修理费,系原告为修理受损车辆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2、评估费及牵引费,亦均系原告为处理受损车辆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3、律师代理费,原告主张的该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有:车辆修理费8,089元、评估费300元、牵引费280元,合计8,669元。上述损失应由被告唐元贵赔偿原告。被告唐元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应诉,系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元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炳人民币8,669元;二、驳回原告王炳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73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651.73元,由被告唐元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吾德审 判 员  陈雪琼人民陪审员  陈勇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