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陵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陵县信用社诉李桂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桂芸,张传福,马忠来,张德君,张健,张宗才,张兴东,张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陵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桂芸,女,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张传福,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马忠来,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张德君,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张健,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张宗才,男,1963年6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张兴东,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张家荣,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桂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陵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