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宿州中山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强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州中山医院,王文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63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宿州中山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怀南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55017891-1。负责人:金群星,该院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文强,男,1967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埇桥办事处大河南街金桂佳苑*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7********。委托代理人:孙建良,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宿州中山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1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耿青、代理审判员张虹良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宿州中山医院���审起诉称:2012年1月王文强到宿州中山医院担任保安之职,因王文强同期招聘许多员工,所以在单位保卫科门口的橱窗内,张贴了关于员工到人事科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王文强不想承担自己应承担的社会保险义务,虽经宿州中山医院人事部门多次催促,王文强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王文强工作期间经常喝酒不尽职责,当班期间经常发生物品被盗现象,甚至与患者殴斗,严重影响单位的声誉。由于王文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此将其辞退,工资也发至辞退日。综上,王文强应承担未签合同的过错责任,埇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无视上述事实,错误裁决宿州中山医院支付双倍工资等,为此具状起诉,请求:1、判令宿州中山医院不承担2012年2月至2012年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000元;2、宿州中山医院不再支付王文强2012年11月份的工资970元。一审法院认为:��州市埇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埇劳仲字(2013)01号仲裁裁决书,裁定:一、宿州中山医院支付王文强2012年2月至2012年11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8000元;二、宿州中山医院支付王文强2012年11月份的工资97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宿州市埇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时,宿州市埇桥区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为8640元,仲裁裁决宿州中山医院支付王文强双倍工资差额及2012年11月份工资均不超过该标准,因此宿州市埇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埇劳仲字(2013)01号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宿州中山医院的起诉。宿州中山医院不服一审裁定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双倍工资属于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措施,不是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故一审按照终局裁决裁定驳回宿州中山医院的起诉错误。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该条规定中的“每项”是指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相对独立的四项。而埇劳仲字(2013)01号仲裁裁决中2012年2月至2012年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2012年11月份的工资,性质均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为以上《解释》规定中的一项,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超过了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不属于终局裁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190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姚 强审 判 员 耿 青代理审判员 张虹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书 记 员 谷光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行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