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启军与郑宏伟民间借贷纠纷过户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军,郑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王启军,男,1978年11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郑宏伟,男,1974年12月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77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宏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郑宏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王启军与被执行人郑宏伟达成协议:被执行人郑宏伟自愿将其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西环商贸中心11幢南1307室房屋以671847元(作价1104621元减去未还银行按揭款432774元)抵付给申请人王启军,并协助履行房屋过户相关手续。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启军与被执行人郑宏伟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经被执行人郑宏伟之妻张承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郑宏伟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西环商贸中心11幢南1307室房屋作价671847元,交付申请人王启军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王启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辉审判员 郑东波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