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仑商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冯韵柳与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韵柳,叶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067号原告:冯韵柳。被告:叶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韵柳与被告叶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韵柳撤回对被告叶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冯韵柳负担。审 判 长  董迎春代理审判员  邢潇潇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尹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