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7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706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对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梅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