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姚薇与刘正秀、卢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薇,刘正秀,卢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98号原告:姚薇,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刘正秀,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卢明生,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薇诉被告刘正秀、卢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薇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正秀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衡山花园紫菱苑某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姚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正秀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衡山花园紫菱苑某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必 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