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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中刑终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杨某甲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小平,杨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中刑终字第10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小平,男,汉族,1978年3月28日出生于甘肃省庄浪县,初中文化,农民。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1974年1月28日出生于甘肃省庄浪县,文盲,农民。庄浪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小平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庄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小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自诉人杨小平与被告人杨某甲同村而居。2013年2月13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与杨某丙、徐得和、杨七五等人去自诉人杨小平家拜年,杨小平取酒招待。杨某甲要求杨小平父亲杨堆山喝酒,并叫杨堆山及其父亲的名字,杨小平听了生气,就在杨某甲脸上两巴掌,两人撕扯在一起,将地上的火炉碰倒,杨小平顺手提起铝壶中的水泼过去,一部分水倒在杨某甲身上,被人拉开后,其他人都回家,杨某甲与杨堆山说了一会儿话后于次日凌晨0时许回家。约20分钟后,杨某甲拿着一把铡刀来到杨小平家,进入杨小平的卧室,说“小平,你要咋哩”杨小平说“你要咋哩”,双方在争执过程中,铡刀砍伤了杨小平的右手掌,血流不止。杨小平家人将其送到天水海林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掌刀砍伤、右手掌血管、神经、肌腱损伤,行清创神经肌腱探查修复术等对症治疗,住院20天后好转出院,后在庄浪县人民医院继续取药医治,共支付医疗费15895.89元。出院后,经派出所调解,杨某甲给付杨小平现金2万元。自诉人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杨小平支付鉴定费26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自诉人杨小平陈述、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及证人杨某乙、高某、杨某丙等证言、天水海林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证复印件、住院费用结算单、庄浪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交通费票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收条、领条等。原审法院认为,自诉人杨小平的伤情经庭审查明确系被告人杨某甲造成,故自诉人杨小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赔偿自诉人杨小平的经济损失,故可对被告人杨某甲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被告人杨某甲宣告缓刑。被告人杨某甲因其犯罪行为给自诉人杨小平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赔偿自诉人杨小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1870.89元(含已付的20000元);驳回自诉人杨小平的其它诉讼请求。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小平上诉提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行为致使其右手活动障碍而无法从事体力劳动,给其家庭造成巨大损失,原判对杨某甲判处缓刑不当,请求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2月13日,原审被告人杨某甲酒后与上诉人杨小平发生纠纷,后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原审被告人杨某甲手持铡刀砍伤杨小平右手掌,经鉴定为轻伤,并给杨小平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实,有经一审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其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客观,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上诉人杨小平身体健康,致杨小平轻伤的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原审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并赔偿上诉人杨小平经济损失20000元,且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原判根据原审被告人的杨某甲的犯罪情节、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杨小平的上诉意见均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侃亮审 判 员  李 燕代理审判员  岳学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