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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6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金李兴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邱德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李兴,邱德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6336号原告金李兴,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张虹,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德辉,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韩军锋,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鼎,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李兴与被告邱德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珺人民陪审员  陈勇芬人民陪审员  刘金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