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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317号原告付某某。被告方某某。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方某某请求和好而不同意离婚,并主动向付某某承认打人的错误。经本院做调解工作后,付某某同意就其婚姻再考虑一段时间,并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望西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