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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硚口执字第013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鲁国辉、高松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国辉,高松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执字第01308-3号申请执行人:鲁国辉,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被执行人:高松青,男,194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2)硚汉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松青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松青的银行存款669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乐 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