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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民终字第14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赵建忠与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建忠,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4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忠,男,1968年8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秀荣,女,1962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增辉,北京马增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2965室。法定代表人唐保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璐,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双红,北京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建忠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7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建忠之委托代理人史秀荣,被上诉人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袁双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72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蔚林代理审判员  刘苑薇代理审判员  何江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