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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宋民初字第0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孙美勤诉张涛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勤,张涛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宋民初字第0409号原告孙美勤。委托代理人范忠升,丰县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涛。原告孙美勤诉被告张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吉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美勤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忠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美勤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农历十二月二十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5月16日生一女。由于性格脾气不和,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琐事产生矛盾纠纷,被告对家庭及原告均疏于照顾。现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涛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8年农历十二月二十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10年5月16日生一女,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从2013年春节前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和丰县宋楼镇荣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应否予以支持;2、子女抚养关系如何确定。本院认为:原告孙美勤与被告张涛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作处理。双方在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同居期间所生一女现随原告孙美勤生活,原告主张由其抚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出发,综合考虑子女的生活现状等因素,对原告孙美勤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孙美勤对现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自愿放弃,并且不要求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是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与法并无不合,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张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女儿由原告孙美勤抚养。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美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徐吉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