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5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钱国明与吴建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国明,吴建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305号原告钱国明。被告吴建海。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滕黛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国明诉被告吴建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钱国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建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国明撤回对吴建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钱国明负担。审判员 沈家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星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