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艾玉坤、艾卫东与被执行人艾超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宛龙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艾玉坤,女。申请执行人艾卫东,男。被执行人艾超,男。申请执行人艾玉坤、艾卫东持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按判决书内容执行。经审查:本院(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南阳市高新路南侧“电力花园小区”10号楼2单元101号房产,艾玉坤继承份额23%,艾卫东继承份额10%,艾超继承份额67%。因此该判决书无明确的执行标的和给付内容。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立案标准,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条件,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仅对执行标的进行份额分割出百分比,实属确认之诉,无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第108条的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艾玉坤、艾卫东申请执行的(2013)宛龙执字第775号执行案,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渠 洋审 判 员 殷旭睿代理审判员 鄂志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