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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项民初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齐翠兰诉被告王全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翠兰,王全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项民初字第01456号原告齐翠兰,女,1950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王全成,男,1975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翠兰诉被告王全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翠兰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法庭主持下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孙家立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李太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光 百度搜索“”